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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困难两种。

  第八条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② 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③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④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⑤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⑥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⑦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可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辅助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初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可提供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如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提供烈士证。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于年级(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要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7、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各学院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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