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毕业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科学研究创新意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推进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设立浙江大学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制内毕业学年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毕业学年有优秀研究成果者。
学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条 成果必须由研究生个人独立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但成果署名中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作完成(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含章节)、调查或研究报告、专利等。其中,学术论文和著作要求具有原创性,且已录用或发表;调查或研究报告需要有专业认可度;专利已进入公示、实质审查或授权阶段。
第五条 研究成果必须为上一年度9月至启动当月累计产出的成果,同时之前未以任何形式参加过评奖评优。对于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收回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院成立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各学院(系)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组织和送审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毕业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启动。
第八条 对于获得浙江大学毕业研究生奖学金者,将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