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2013754,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9号。
第四条 学校位于获得“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的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扬州市,坐落在扬州市扬子津科教园区,学校占地总面积1027亩、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现有13个学院(部),全日制在校生共计16000余人。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江苏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江苏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均位列第一等次,连续在普通高校领导班子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连续两年入选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典型学校60强”“学生发展指数优秀院校100强” “教师发展指数优秀院校100强”。入选《中国职业教育质量报告(2024年度)》东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服务贡献、国际合作、产教融合TOP10%”四项榜单。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专科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专科生的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体艺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材料化学、环境工程类色盲、色弱考生不予录取,请考生谨慎报考。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代码(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普通类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时,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进行专业分配。
体艺类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时,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进行专业分配。
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外省考生严格执行各省文件的投档规则,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专业安排按各省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执行;如无具体规定,则当投档文化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最高成绩、语文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安排。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工科类专业53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生每学年收取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以上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奖助政策
录取考生均有资格享受学校“奖、助、贷、勤、免、补、偿”七位一体资助体系。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10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6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程序进行评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学年3700元/人,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2700元、3700元、4700元三档发放(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学年3700元/人)。
4.国家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20000元/人。
5.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学费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二、地方性资助
1.残疾大学生学费减免:在我校就读的残疾大学生享受学费免除。
三、校内奖助
1.综合奖学金:特等奖每学期1200元/人;一等奖每学期800元/人;二等奖每学期600元/人;三等奖每学期400元/人。
2.特色奖学金:①领航学子奖学金(每年每类500元/人);②道德风尚奖学金(奖励标准以实际评选为准);③企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各二级学院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
3.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低于18元/小时。
4.学费减免:在我校就读的孤儿、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自脱贫之日起五年内)等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学费免除。
5.绿色通道:对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缴纳学费。
6.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视困难程度给予500-2000元的补贴。
7.孤儿学生伙食补贴:为我校孤儿学生给予每月1000元/人的伙食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99号。
招生咨询电话:400-860-1392(免费),0514-87433078、87433188、87433099,传真:0514-87433133
学校网址:https://www.ypi.edu.cn/main.htm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jc.ypi.edu.cn/main.htm
监督电话:0514-87433022
监督邮箱:jwb@ypi.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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