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奖助学金待遇
1.国家奖学金
⑴ 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本班前10%;
⑵ 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10%;
⑶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⑴ 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本班前25%;
⑵ 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30%;
⑶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校奖学金
⑴ 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本班前28%;
⑵ 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30%。
4.捐赠奖学金
⑴ 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全班前30%;
⑵ 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35%;
⑶ 捐赠者的其他要求。
评选人数及比例:
1.国家奖学金的获奖学生人数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名额下达至各学院,每人奖励8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文件文件规定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学生人数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名额下达至各学院,每人奖励5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文件文件规定为准);
3.学校奖学金的获奖学生人数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5%,每人奖励1500元;
4.捐赠奖学金的获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当年与捐赠单位的协议下达至学院,具体金额根据学校与捐赠单位的协议确定。
注:
1.联合班单独评选,其“学校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30%(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和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均居本班前50%)。
2.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在现就读学院和班级参加评选。
3. 当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该班可在上述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学校奖学金”名额,且在当年内有效。
5.以上“优秀学生”获奖名单记入学校的《光荣榜》和《年鉴》,且作为党团组织优先发展对象。
4.以上各类奖学金不重复发放。同时符合同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时,以综合测评排名先后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