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2016年本科录取标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除广东省综合素质评价、自主招生外,色盲、色弱等色觉评定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试要求:录取至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我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据高考文化成绩,按照高分转低分的原则,调入新专业。不同意学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本科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本科生英语水平必须达到学校的培养要求方可毕业并取得证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日语专业招收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细则:
(一)投档比例: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该省普通类一本控制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相应分数线执行)及以上。我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出档后,服从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者不退档。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则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二)加分政策的处理办法: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档成绩(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安排专业志愿时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对获得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资格以及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
(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院校志愿的处理办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档案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我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二志愿档案仍不足,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原则上与该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四)专业志愿的处理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当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获得我校自主招生测试资格但未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请留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通知);其次依据理科“理科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科“语文-文综-文科数学-外语”的成绩排序方法;当排序仍然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或者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录取。当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五)专业方向的处理办法:录取至需分方向培养专业的考生,入校时按学院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按折算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理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理科投档线分数)*100;
文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文科投档线分数)*100。
(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我校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商定确认后,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从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投档分数线(我校在该省(区、市)未设置该科类招生,则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参考)以下8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黄河科技学院(郑州市)/云南民族大学(昆明市),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六条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录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按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时以港澳生身份报考港澳台联招考试,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国防生、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艺术专业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和港澳台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依照我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