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我校每年投入经费200万元,用于设立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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