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须知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报考本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非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提前第二批本科专业(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519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第三十二条 经广东警官学院正式录取并签订“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协议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院目前学费标准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导致中途退学的学生除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院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警官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公安厅委托广东警官学院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