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责任编辑:bj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