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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