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第三条 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并与军队签订有关人才培养协议。招收国防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部队人才建设需要,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展到其他签约高校。 第四条 招收国防生,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注重质量、公平竞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门、高校与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选培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负责招收国防生的统筹规划,制定国防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批下达招生计划,部署招生工作。 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地区考生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省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等工作。高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招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协助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省军区参照《省军区系统组织协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体检工作,协助招生高校和选培办做好考生的宣传动员和面试等工作。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高校共同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预测,与高校协商后拟制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第八条 国防生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后分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考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职级待遇等政策规定,以及《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招生高校、选培办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 第六章 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 第十六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选培办协助。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 第十九条 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第八章 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 第二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保存一份,高校和选培办各一份分别存档。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国防生招生计划或由于复审复查淘汰的缺额,可从符合国防生条件的新生中选拔递补,具体办法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选培办应于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国防生招生工作情况逐级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选培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国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