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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安徽理工大学时间: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符合学校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本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奖贷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天,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到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校学工〔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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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h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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