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
除特殊说明外,本方案适用范围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中非在职定向研究生),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不含EDD(教育博士)、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MTA(旅游管理硕士)、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在职教育硕士。
二、奖助体系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6万元/年。
2)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金额: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
2)奖励人数:每年由国家下达,博士研究生占3~4%,硕士研究生占2~3%。
3)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金额:2万元/人
2)奖励人数:每年不超过10人
3)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备注:适用范围为全校全日制研究生。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学校每年依据研究生注册人数将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博士研究生1.5万元/年/生、硕士研究生0.6万元/年/生的标准)下拨至各单位,各单位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
2)奖励人数: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
3)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5、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金:
奖励标准、奖励人数、奖励对象、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以研究生院文件或通知为准。
6、其它奖(助)学金:
按照奖(助)学金出资方意愿、相关章程及《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7、助研、助教和助管
1)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6000元/年(5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实施办法以《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为准;在新方案出台前,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管理及实施办法以《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为准。
8、国家助学贷款
按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非在职定向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教育博士(EDD)、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旅游管理硕士(MTA)、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在职教育硕士等均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资金来源及发放标准
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标准学制期限内,按月发放。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2个月逐月发放至研究生的账户中。
三、相关规定
1、未注册及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从缴清学费、住宿费,完成注册的次月起发放。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妥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恢复发放。
3、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下拨款项实行专款专用。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