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对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的录取,按照以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职专科的录取,在各相关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进档的考生按文化课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照顾政策的加分。对加分政策的录取按各省市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按投档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在同段录取批次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服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黑龙江省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一志愿”的专业录取办法。对“订单培养”专业的招生计划,采取“分数优先,额满为止,低分调至同名称专业”的订单录取办法。对黑龙江省以外考生采用专业清的办法,设定专业20分极差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黑龙江省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院承认黑龙江省艺术类省联考的专业课成绩,按黑龙江省招生办确定的最低文化课录取底线之上,以联考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一周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我校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