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7年度秋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哈师大发〔2016〕27 号)文件 ,为做好我校2017年度秋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获助标准:
1.我校2014级—2017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且为2017年10月最后认定更新后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秋季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2)休学的学生。
三、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学年大会,向全体学生传达学校评审通知。按照学校分配的获助等级和名额,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等额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原则上要充分考虑学生困难等级与获助标准的一致性。并按要求组织受助学生规范填写相关表格,评议后的获助名单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及时公示。
2.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指定显著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并公布校、院两级举报邮箱和电话(校级邮箱hsdzzzx@126.com;校级电话88060547),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3.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推选的获助学生进行全面复审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强调评审工作纪律。
2.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审范围和评选条件,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各学院务必在学院指定地点、明显位置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并将公示地点告知全体学生和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以备查,将公示结果进行清晰拍照,电子版照片发送到学校指定邮箱。
4.学校审核发现参评学生申请条件不符或者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的获取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学生本人的责任要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材料填写、上报要求:
1.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获助等级和名额进行评选和上报获助学生的材料,按照《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表格要求如实填写,不得自制表格。《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由各学院自行复印,以样表为统一标准,以A4纸为统一规格,表格里申请理由一栏里日期填写(2017年11月2日),本人签字确认。
2.按照《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表格要求分等级如实准确填写获助学生信息,其中2个字姓名中间不空格,注意姓名和学号的一致性;需上报《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的电子版和纸制版各一份,纸质版须加盖学院公章。
3.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包含评审依据、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等)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4.学院评审结果公示(参考公示模板)材料(包含现场拍照近景和远景清晰照片),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报送。
5.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6.所有电子版材料打包压缩后,以学院名称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六、评审时间:
1.11月2日-11月3日 各学院宣传、初评、确定拟获助学生;
2.11月3日-11月7日 拟获助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学院公示时间;
3.11月3日- 11月6日各学院将拟获助学生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汇总和审核,并将拟确定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11月6日-11月10日 学校公示时间
5.11月10日 学校整理相关国助材料,按要求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