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北海市北海校区。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每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均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四条 当考生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后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七条 在设有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我校校考成绩;在未设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分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在校考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当地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同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网球)的考生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合格要求者,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到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条 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一年或两年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专业大类内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高职)的考生年龄在16-22岁之间,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5000—5500元/人·学年。
2.应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7500元/人·学年。
3.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22000元/人·学年,管理类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8500—90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85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300-8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400元/人·学年。
北海校区:学生宿舍为八人间,住宿费11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