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梧州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梧州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354。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二路新民里13号(师范学院校区)。
第三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7年我校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可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联考成绩。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艺术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2.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2.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师范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735元/年、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266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8540——108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4185——4590元/年,高职高专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7500元/年。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以上学费标准为预交学费,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50—10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校广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