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级新生落户须知
为确保今年新生户口迁移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非辽宁省生源(含预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到我校所在地。
二、基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不予审批落户。
(一)辽宁省生源的学生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新生名册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
(三)委托培养的预科生,其户口迁移请与录取学校联系办理。
(四)公安机关不受理大中专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三、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市(县)。
(三) 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字样。
(四)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 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察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凡户口未迁入我校的学生,除办理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外,其在校期间所涉及的户籍事务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新生在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必须按以上规定仔细核对,如有问题必须在原户籍所在地纠正解决,否则不予入户。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更改户籍信息。
(四)在校期间所填各种表格、办理学历证书等必须依照本人户口信息填写一致。
(五)学生户口迁入我校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中途迁出。
(六)凡办理落户的学生,必须在保卫处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户口迁移材料,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视为本人放弃落户到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
大连民族大学保卫处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