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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商业大学时间: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9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编:300134

六、学校招生方式:学校共有54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26个专业按大类招生,其余28个按专业招生),按大类招生的学生执行《天津商业大学按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七、学校基本情况:

天津商业大学创建于1980年,原隶属国家商业部,现由天津市领导和管理,是一所以商学为主干,管、经、工、法、文、理、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特色鲜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座落在美丽的子牙河畔,占地1379亩。学校设有15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学校现有54个本科专业,66个硕士点,在校生2万余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8亿元。学校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现有专任教师96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500余人,教授130余人。学校拥有财务管理、金融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旅游管理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宝石及材料工艺学、酒店管理、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财务管理、金融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包装工程、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电子商务11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冷冻冷藏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热能与动力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际酒店管理”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国旅游及饭店业优秀人才培养基地,食品生物技术、制冷技术2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创新与评价研究中心”天津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应用经济学、制冷及低温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商管理、民商法学5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特色上,学校坚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商学素养与专业能力结合、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并重、诚信做人与创新能力兼备的复合型创业型应用人才。学校积极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管理模式,先后与美国、日本、韩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30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多形式的交流,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共同培养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4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使用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和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录取时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八条  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上述条件再相同,则优先安排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学校录取天津考生时依据天津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天津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上述条件再相同则优先安排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学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时,首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条件再相同,则比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对分数较低考生做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江苏考生依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录取,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上述两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项目办学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分别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制定详细规则要求,具体要求执行学校两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高考成绩,以各省招办的投档成绩为准,未加入投档成绩的其他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测试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酒店管理(中美合作)、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且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学生在本科前两学年基础课学习阶段需取得托福IBT成绩63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专业课阶段学习,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需取得总分不低于6.0的雅思成绩方可注册进入澳方后8门课程学习,小语种考生和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满分三分之二的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学费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学费5400元/生、年;设计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生、年,绘画、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5800元/生、年;旅游管理(高尔夫经营管理方向)专业学费4400元/生、年(不含训练费);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学费28000元/生、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入学手册。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学校只录取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学校录取的考生需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学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按满分750分制计)×40%+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按满分750分制折算)×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在计算综合成绩时,文化课高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即满分不是750分制的,折合成750分制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天津市及本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学科大类、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政编码:3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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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j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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