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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天津体育学院时间:12-20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一)鼓励利用网络实现创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办网店。实行“网店实名制”模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二)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

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对申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核定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经营范围表述。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的,网上经营项目在其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内,但未标明网上经营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六)搭建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外服务功能。

天津市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对外服务子系统面向公众发布信息,将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在网上公示;公众可通过系统查询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指南、消费警示、典型案例及网络经营主体信息等信息。

(七)引导实体市场向网上市场延伸。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实体专业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引导实体市场和场内经营者上网,拓展交易空间,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充分扩展市场辐射功能和聚集效应,鼓励实体经营者开设经营性网站或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网络经营模式,将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有机结合。

(八)重点培育大型网络交易平台。

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交易平台发展;鼓励和指导各区域依托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商品特色突出的专业网上交易平台;积极培育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点行业门户网站,发展一批商品门类齐全,市场覆盖面广,集交易、支付、信息发布、网上会展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网络交易平台。

(九)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创建自主品牌。

鼓励具有发展潜力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打造自主品牌,对于已有自主品牌、产品质量良好、市场信誉较高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重点型、梯阶型培育,建立品牌培育库,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实施商标战略,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天津知名生产、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建设网络专卖店、网上商城、网上交易平台等,大力推介发展天津地方知名品牌产品网上贸易。

(十)鼓励电商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探索制定和推行适用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开展合同帮扶,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十一)鼓励发展涉农电子商务。

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色的涉农商业和服务业,重点从养殖、种植、编织、土地流转、农家院旅游、农产品交易、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等入手,发展涉农商业和服务业网上交易,全面改进传统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打造特色鲜明、品牌化的天津农业特产网上超市,开展农业订单生产管理、农产品生产流通多元交易形式,引导和帮助涉农产品经营者注册农字号商标,开办网上交易平台。

(十二)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商品质量管控、商品信息审核、知识产权保护、商品秘密及隐私保护、售后服务、消费争议解决、数据安全及备份等管理制度;指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在本市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大型交易网站内部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培养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自动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推广消费预赔金、先行赔付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增强协商解决纠纷的能力。

(十三)鼓励行业协会引导兴办电子商务。

加大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带动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和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企业深度融合的桥梁纽带。

(十四)支持配套服务业的发展。

推进信息服务、网络营销服务、网络广告等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的发展;指导第三方物流企业改进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快递社区自提服务站建设,推进建立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现代物流体系。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指导。

在天津市电子商务企业中广泛建立行政指导联系点,推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深入开展“走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活动,切实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问题;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网络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建设。

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综合运用信用评价、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等管理手段,与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机制相衔接,优化信用环境、强化信用监督。

(十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传销、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的覆盖面,加强对网络市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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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j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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