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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来源:武汉轻工大学时间: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 学校部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中环西路特1,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招生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办主编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八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2009学校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轻工纺织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20%学校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学校将优先满足其专业志愿。

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学生除应达到录取分数线外,各科成绩应当均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设志愿级差2-5分,专业级差1-3分,按考生的志愿级差及专业级差,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学校 将 给予退档处理。

二十五条 我校不录取不服从院校调剂的学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学校还设有特殊困难补助专款,可以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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