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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

就业政策是每个毕业生特别关注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每个毕业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更是就业工作的核心,因此正确理解和遵循就业政策是每个毕业生在择业时必须掌握的。

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推荐信(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学习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则认定最先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有效,其他协议一律无效。(此举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规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及毕业生负责)。

2.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武汉、大连、青岛、广东等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就业建议计划。

3.在征求本人的意愿依据用人单位需求的基础上,学校将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以丢失或其他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损害学校声誉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报考专接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专接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如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专接本考试,本人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毕业生暂不就业申请表》,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到派遣时未获得出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人事关系、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7.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派遣时应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予以派遣。外省生源当年在7月1日前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本市生源结业生在一年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并取得毕业证,学校继续受理其就业事宜。

8.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9.关于毕业生的违约问题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是不能违约的。如果毕业生违约既损害了毕业生的声誉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同时也会给下几届的毕业生就业带来困难和问题。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要求改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原签约单位同意,并报所在系、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并依照原签订协议书中所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办理违约改派手续。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特别慎重。

10.待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2月底以前落实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仍予以派遣。

1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将其人事关系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录用单位退回的。

(3)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12.有关的户口政策

(1)凡户口落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原则上,户口一律按市公安局规定的时间由学校统一迁往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地。(已办理农转非的天津户籍毕业生,其户籍仍在当地,并未迁至学校)

2013年5月31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津政办发﹝2013﹞40号文件《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凡在我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具体详见40号文)

(2)毕业生在学校规定领取毕业证书、毕业档案、报到证的时间内,需由本人一同领取其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一个月内回原籍落户。如果不按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或领取迁移证后不按期落户,导致迁移证失效或丢失,后果自负。

(3)如果毕业生已在非原户籍地找到工作、考入本科院校或其它等情况,其户口均须按天津市公安局规定迁出天津,不允许提前迁出、滞后迁出或改迁天津市内任何其它处所。

(4)毕业生欲前往非本人生源地区就业并同时要求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所在地区的,须在毕业当年四月底之前向学校保卫处提供欲就业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户口准入证明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须有当地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前往欲就业单位地区的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向学校出具上述证明的,毕业时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户口政策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并派至该生原户籍所在地。

(5)毕业生在学期间家庭户籍发生变更,本人毕业时要求将户口迁入家庭户籍变更后地区的,在毕业当年四月底前须向学校提供户籍变更后地区的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入证”,学校负责为其办理迁至户籍变更后地区的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能提供证明的,仍将其户口关系迁移至原户籍所在地。

13.关于毕业档案转递

(一)各系按照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每年五月底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装卷;每年六月初将毕业生档案按专业、就业去向、待就业毕业生等方面进行分类整理;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二)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7—9月统一密封后由个人签字领取。档案不得私自拆封。逾期不来校领取,外省市生源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天津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本市生源档案转至市卫生局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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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j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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