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邯郸学院
2.学校代码:10103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
①邯郸学院本部:河北省邯郸市学院北路530号
②邯郸学院大名分院: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大街43号
③邯郸学院武安分院: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100号
④邯郸学院曲周分院:河北省曲周县城城东区胜利路12号
6.专业办学地址:本科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专科专业中学前教育专业在邯郸学院大名分院、武安分院和曲周分院办学,初等教育在邯郸学院武安分院、大名分院办学,其余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
7.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邯郸学院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邯郸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邯郸学院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二章 招生类别
第六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15年开始对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于第二学期末,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按照自愿的原则和尊重学生发展需要的原则,组织专业分流。具体专业分流的程序和办法参见《邯郸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政字[2014]56号)(http://jwc.hdc.edu.cn)。考生填报志愿时请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行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国际教育(师范)、秘书学;
2、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商务英语、日语;
3、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技术;
4、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
5、化学类:化学、应用化学;
6、教育学类:教育学(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教育康复学(师范);
7、体育学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8、其他单列招生的专业入学后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专业分流。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邯郸学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九条 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学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省联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参加我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的河北省外考生,文化课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需达到本省合格线的前提下,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所在省联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所在省联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编导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58米以上。
3.特殊教育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明显异常。该专业主要是培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10—6260228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xx.hdc.edu.cn(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教育扶贫专项工程招生专业面向河北省贫困家庭高考考生报考,招生计划列入专科提前批录取。具体招生专业、申报程序、资格审查办法等事项,请查看邯郸学院科硕学院网页,http://keshuocollege.hdc.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邯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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