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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汉江师范学院时间:12-22

 汉江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汉江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汉江师范学院(中文)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 学校国标代码:10518。
第三条 学校是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邮政编码:442000
第五条 学校设有中文、数学与财经、外语、计算机科学、汽车与电子工程、生物化学与环境工程、旅游与管理、体育、艺术、教育、教育二系和思想政治课部12个教学系(部),4个本科专业,46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1个省市招生。学校现有在校生11080人,专任教师687人,兼任教师79人,正高职称专任教师45人,副高职称专任教师19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389人(其中博士11人),“双师型”教师226人。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工作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2016年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计划招生4200人。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参照德智体三方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要求:我校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凡报考我校美术教育、装潢艺术设计、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计算公式,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没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我校依据专业分过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任何收费项目。本科生学费52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6500元/年•生,其他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汉江师范学院2016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困难证明),经教学系及有关单位审核,可全额或部分欠费入学,对特殊困难新生进行现场资助。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专业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2016年起设立新生奖学金:本科生,按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文理各半)按名次设置,一等奖:10名,奖金5000元/人;二等奖:20名,3000元/人;三等奖:30名,1000元/人。专科生,分省份按考生高考成绩总体设置100名,奖金为2000元/人,计划较少的省份每个省份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三条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每生 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奖4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三等奖200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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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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