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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章程

来源:燕山大学时间:12-24

 

序 言

燕山大学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1958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型机械系及相关专业成建制迁至工业重镇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组建了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型机械学院。1960年独立办学,定名为“东北重型机械学院”。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5年至1997年学校整体南迁至秦皇岛市,1997年1月更名为“燕山大学”。

学校遵循“厚德、博学、求是”的校训精神,秉承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协同创新的办学传统,坚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向重型机械行业、面向国防科技工业,切实推进特色鲜明、国内外知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建设,坚定不移地向建设以工为主、以重型机械和亚稳材料等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燕山大学(中文简称为燕大,英文名称为Yansh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YSU)。

学校网址:www.ys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和强化学研产互动的办学特色;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研创新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努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学科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地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学员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本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四)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的会议。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燕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或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燕山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制定《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燕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燕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依法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学、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负责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财务经费、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需要在学院设立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承担学院党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基层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院长主持并负责全院的行政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七章 校友

第四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友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捐赠和募集资金。教育发展基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开使用,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深化后勤改革和管理,不断完善后勤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 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

第四十九条 校徽是以“书籍”、“海燕”和“海洋”为基本造型元素,象征渤海之滨的学子展翅腾飞。校徽主色调为蓝色(青C:100品M:100黄Y:35黑K:0)。英文和数字的字体均为:Helvetica-Condensed-Black-Se。分校徽、校名单独使用,校徽、校名组合使用等几种情况。

第五十条 校歌是《燕山大学校歌》。

第五十一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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