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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时间:12-2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工作精神,顺利开展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院校代码10637。
 
  学校办学条件良好,基本设施齐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进。三个校区各有 1个图书馆,纸质图书总量 230.54 万册,电子图书24644GB。校园网实现校区全覆盖。学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生27000余人,研究生3200余人。有教职工22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近1700余人;正高职称教师239人,副高职称教师465人;具有硕士学位教师957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69人。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学府,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面积 2804 亩,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
 
  第三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有三个校区: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重庆师范大学北碚校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四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其他要求:
 
  1.报考师范专业、秘书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旅游管理(饭店管理)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另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3.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不低于155厘米。
 
  4.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5. 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要求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口齿清楚。
 
  7.科学教育色弱受限,地理科学专业无足疾。
 
  8.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的身体要求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的规定,此标准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准,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可自行检测。如考生不符合相关身体要求,入学体检一旦查出,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视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5.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重庆市在空乘类统测合格考生中选拔,四川省在影视表演类合格考生中选拔。
 
  6.艺术教育专业招收普通文理科考生(含艺术兼报文理),录取规则如下:优先录取进档考生中有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各类别的录取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数的三分之一,按专业成绩分类别择优录取;没有统考合格证的考生统一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7.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或相关院校校考成绩。
 
  (1)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设计学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3)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方向)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凡未组织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校考的省份,统一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提出面试申请,以面试成绩确定学生是否调整为出镜记者方向。
 
  (4)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音乐学(教师教育)、舞蹈学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70。
 
  (6)绘画(书法)、音乐学(小学教育)、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表演按专业成绩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声乐、钢琴、钢琴伴奏、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中音号、圆号、大号、打击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爵士钢琴或流行键盘、流行管弦乐、打击乐、通俗声乐、音乐剧为主项的考生。
 
  (8)舞蹈学专业不招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8.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的投档方式择优录取;重庆地区考生文化、专业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前15名且英语不得低于70分的考生优先录取。
 
  9.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或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其中,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方向)。
 
  10.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11.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奖励金额100元/生•学年,并发放荣誉证书。另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表现、文体竞赛、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中华慈善总会德源希望基金、中和珍贝贫困大学生爱心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中鑫珠宝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3-65911111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电子邮箱:cszb@cqnu.edu.cn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重庆市属艺术特长生、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见各分类招生简章,分类招生简章未涉及部分以本章程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等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数据为准。我校未编制预留计划。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平台最终公示为准,本章程内容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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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q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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