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做好学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概况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663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地址:宝山校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16号
花溪校区—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贵州师范大学
第二条 招生计划 我校2016年本科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另招少数民族预科生100人。
第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艺术类见特殊专业录取要求):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外语类专业相关科目:①外语、②语文、③综合;文史类相关科目: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理工类相关科目:①数学、②语文、③综合。
2、录取志愿顺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相关要求录取。
3、专业安排及退档:本科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少数民族预科不分专业,按文史、理工两大类录取,一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后进入大一学习。
4、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1)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70%以上,口试成绩在65%以上;日语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俄语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要求参加口语考试;旅游管理(3+1培养模式)、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1培养模式)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
(2)艺术类专业在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投档范围内(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方向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
(3)体育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产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术科成绩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
(4)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国家一级运动员按照规定单独录取;国家二级运动员取得我校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合格资格,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根据各专项合格人数以及办学的需要,确定各专项招生计划数。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合格,分专项按文化(30%)和专业成绩(70%)的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6)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地理科学等部分专业按一本招生(具体专业以各省[市、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5、体检受限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按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专业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7、我校2016年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考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西藏自治区就业考生。
8、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英语(旅游英语)、旅游管理(3+1培养模式)、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1培养模式)、旅游管理(国际通识教育课程)、市场营销(国际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四条 联合培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3号)文件精神,我校今年继续与厦门大学(我校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部分专业部分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厦门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收费及标准 严格按照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我校设有下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如明德奖学金、邓廷琮教育基金等),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 我校录取的本科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6701855 86701964 监督电话:0851-83227014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邮 编:550001
网 址:http://www.gznu.edu.cn E-mail:zjc@gznu.edu.cn
注:以上章程内容以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阳光高考)指定平台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