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所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2012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2012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2012年全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范围,促进公安院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一)招生规模。各公安院校要根据各地警力需求情况,统筹普通高等教育和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生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严格控制高中起点普招规模,确保公安院校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
(二)招生专业。各公安院校应根据公安机关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就业入警政策设置招生专业。在缺乏毕业生就业入警政策保障的情况下,从严控制公安专业招生,禁止一些涉密性强的公安专业(包括专业方向)面向高中毕业生招生,所需人才通过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渠道招录培养。
(三)生源范围。各省属公安院校原则上在本省内招生;公安专业未经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跨省招生。
二、认真组织实施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确保生源质量
(一)面试、体能测试时间。为不影响考生复习备考,避免面试工作的盲目性,各地组织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原则上安排在高考之后进行。
(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标准。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除以下项目标准调整外,其它项目和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
1. 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 体能测试: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
3. 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国防生和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三)国防生体检和政审标准。根据军队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生长干部任务规划,2012年,总政治部依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收培养80名刑侦专业国防生(均为男生)。国防生体检标准,除身高按照不低于170厘米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国防生政审标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四)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招生院校商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安部所属各普通高等院校如不派招生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工作,须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委托招生函;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系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共建的公安高等院校,其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委托各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各省级高招办要根据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与考生人数1:5的比例,向招生单位提供本省份参加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名单。
(五)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执行。
三、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计划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畅有序
(一)招生录取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公安海警学院本科专业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公安海警学院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专科)招收定向就业学生(入学后无军籍),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录取。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录取期间,各公安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严禁私下协议,先招后报,违规招生。
四、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选用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一)招生工作人员的选用。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派员参加招生工作的公安院校,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并及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二)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派员参加招生工作的公安院校,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自己谋取私利。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五、完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实施“阳光招生”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公安院校,并于5月31日前上报2012年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请公安部所属普通高校于6月5日前向公安部政治部上报2012年招生人员名单。
公安部政治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