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07]779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内教办字[2008]6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分配名额时,对少数民族班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二、评定标准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比例和标准按照年度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要求学生
5、其他条件按评选年度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根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复审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后立即全部发放给学生。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所在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助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助学金者;
(2)有挥霍浪费、请客送礼、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监督和检查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和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2、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