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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医学院时间:01-03

海医学〔201435

为切实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根据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生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校长担任执行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等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常设机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网上招生工作指导组、纪检监察组、阅档及录审组、宣传组、保障组(含网络保障、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第三条 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借用相关人员从事招生工作,各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第二章 招生章程制定及招生计划编制

第四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校校址、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监督机构及电话、外语语种要求、体检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等。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机构有关文件及学校实际情况,拟订年度招生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综合学校发展要求、社会需求、专业培养能力、教学资源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申报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及各二级学院上报的专业招生计划,从学校全局统筹考虑,形成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报分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海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在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编制。

第三章 招生宣传及信息发布

第十条 学校宣传部门统一策划有关招生的对外宣传方案,用学校的品牌战略来指导学校形象设计与传播招生宣传手册、招生宣传海报招生宣传光盘、招生网均纳入学校的统一策划中,具体由招生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主要方式有:网络、微信、海报、手册、杂志、电话、咨询会、校园开放日等。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办学情况等通过教育部阳光招生网、学校招生网及学校委托的宣传媒体发布;录取信息只通过学校招生网对外发布,不委托其他媒体发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按教育部阳光招生要求,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安排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区)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一般为100%120%。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生源省(市、区)政策及生源实际情况由招生办公室确定。

第十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安排专人审阅考生档案,在政审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严格依据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调整,必须经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办主任、纪检监察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他录取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决定录取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在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招生办公室及时将录取名单、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等信息在招生网上向社会公布,供考生查询,并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选派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能力的本校在职职工参加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体录取工作人员服从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招生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遵守录取现场的纪律,严格按照政策秉公办事,不得擅自向外传递任何录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录取现场封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二十六条 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要按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规定的工作流程操作计算机,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七条 录取期间,所有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信息,经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对外发布,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严格密钥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人使用,确保密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实行全程监察,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实行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录取工作。属回避对象,本人不申明的,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本人申明,负责人仍决定安排录取工作的,将给予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按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要求,落实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对于录取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条 招生经费由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编制预算,经学校核定后由招生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招生经费主要用于招生宣传、新生录取、新生调研、招生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及奖励、设备更新及其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拓展一本招生省份或增加一本招生专业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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