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规范的颁发国家供认的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及参加2017年海南省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所招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校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五条 凡是报考我校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为准则。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置按计划投放省份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效果及文化效果分别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照专业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校在三个月内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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