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启动,教育部强调阳光工程不是口号
政策信息透明 违规坚决查处
政策信息“六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三项重点治理”
杜绝招生违规乱收费、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坚决遏制违规录取行为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进入7月,备受考生及其家长关注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展开。作为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高校招生将实施阳光工程。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提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与关注,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到实处?记者6月30日就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强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从7月开始至8月结束,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其工作质量如何关系到阳光工程实施的效果。教育部已要求各地、各高校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本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高校招生录取阶段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改善招生录取服务,使高校招生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首先,建立以“六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布、公告和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的重点是确保招生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其中,每一方面的公开内容都有基本要求,各地各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更加细化、具体的公开内容。
第二,开展“三项重点治理”,规范录取秩序,净化录取环境。为力求高校招生公平公正,规范录取秩序,净化录取环境,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高校招生录取期间开展杜绝招生违规乱收费、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坚决遏制违规录取行为的“三项重点治理”工作。
——杜绝招生违规乱收费。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是一道高压线,任何招生单位、任何人坚决不准碰。对在招生录取中乱收费的高等学校,一经发现,主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依据规定处理。
——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防范和打击以所谓争取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名额帮助办理录取之名从事诈骗活动。教育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高校招生录取及宣传的监管,对所谓的招生中介进行的违法诈骗活动进行坚决的打击。高等学校不得委托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坚决遏制违规录取行为。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和程序录取新生,严禁高等学校不经省级招办擅自组织生源,严禁未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教育部将采取学籍电子注册与招生计划挂钩的措施,对所有游离于体制外、不按计划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注册。
第三,招生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六不准”的行为规则。高等学校和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六不准”的行为规则,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第四,提请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高校招生录取政策,谨防中介诈骗。高校招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纪律要求,规范的普通高校招生程序是:经国家批准的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自主确定本校各专业在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高校招生计划须经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高考成绩等达到相应要求的考生中,经考生所在省(区、市)招办与高校按招生规定和章程实施网上录取——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后,由高校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与招生高校及有关方面联系申请经济资助。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与收费无关。如发现招生高校有将录取与收费挂钩的行为,请向有关部门举报。考生和家长要通过公开渠道了解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办法和进展等情况,不要因求学心切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根据教育部今年3月份颁发的《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中国教育报》2005年7月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