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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提前招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时间:01-12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提前招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高职提前招生改革试点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1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以扩大学院的招生自主权、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评价、提前择优录取为途径,以有利于相关专业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目标,根据高职教育特色,探索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院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评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成立高职提前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教学和纪检等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纪委办和教学系(部)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确定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制定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方案,讨论决定高职提前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高职提前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考核工作小组、监督工作小组等工作机构。

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定各环节操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处理招生环节中的日常工作,研究、处理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负责按照录取规则开展录取工作,负责录取报备和录取通知书寄发。

高职提前招生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教学系(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组成。制定提前招生各专业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负责对考生进行综合测评,确定测评成绩。

高职提前招生监督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办负责人及纪委办干事组成,对高职提前招生进行全程监督。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

第六条 由各系根据本系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招生专业及人数计划,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结合各系专业招生的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学院提前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并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三、招生章程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制订招生章程,经学院提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院长签发,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类)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报考条件与办法,综合测评办法与规则,对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综合成绩合成办法,录取原则与办法(含备录考生比例),监督举报渠道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等。

四、报名

第九条 符合当年浙江省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学考成绩,已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院予以认可;未经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学院才可以认可

学院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高中学考等第、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高中阶段选修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提出要求。

第十条 考生对照专业要求,普通高中考生可报考1-2个专业,中职考生根据单考单招类别只能报考与专业相对应的1个专业。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素质特长计分等其它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严格审核考生资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须严格按报考条件逐个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评审。考生现场确认时,由考生本人持身份证、高考报名证到现场确认,并通过身份证验证设备对考生身份证进行验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第十二条 学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五、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在以高中学考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各招生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的要求组织必要的综合测评,综合评价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综合测评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普通高中考生重点考核职业适应性,中职考生重点考核文化素质

根据专业特点,在综合测评中设置素质特长项单独考察,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素质特长项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并且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四条 教务处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加强测试过程管理,测试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测试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要求管理。监考人员应配备身份验证设备,实行考生本人与身份证、高考报名证、准考证三核对,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第十五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作为命题、综合测评、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师资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教务处要加强对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针对考试安全保密的形势、特点以及高职提前招生的特殊性,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考评人员。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教务处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高职提前招生的,须向教务处报备,并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命题评卷工作由教务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综合测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教务处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凡采用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家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考试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专家组产生和考试实施过程须有学院纪委办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须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操作考试等测试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六、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含素质特长项、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中学考计分科目不得少于5门,且须包含语文、数学、外语中的至少2门,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不得低于综合成绩的50%。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如有拟录取考生放弃,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录取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委办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由提前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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