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招生章程
序 言
中华女子学院前身是1949年8月15日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等革命前辈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后更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干部学校。1984年7月7日学校升格为全国妇联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8月13日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8月16日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2月10日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制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积累了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源,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学和管理服务体系,在探索女性成长成才规律、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服务妇女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了良好社会声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华女子学院,英文名称为CHINA WOMEN’S UNIVERSITY (简称CW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
第七条 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根据精简、统一与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
(二)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校外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稳定和校园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实践育人,鼓励师生开展多种方式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规模保持在7000人左右。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九条 学校学科涵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学校建立健全以社会需求和妇女发展需求为导向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努力体现女性教育特色,以招收女生为主(个别专业因教学需要可招收部分男生)。学校健全招生工作机制,制定招生原则、标准与程序,保证招生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多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不断拓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机制一般规定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实际,设置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
职能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学校赋予的职能,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努力发挥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发展规划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规划制定、实施和评估机制,使规划成为学校建设立项、预算编制、人员配置、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使学生、教师、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机制。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履行其职责。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学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部)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华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议定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学术管理组织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青年教师要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临时性评议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的教授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国家规定、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履行审定、评议或推荐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应职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兼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按照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所涉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可以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审议和决策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相关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审议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教学类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七)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八)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组成。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
第四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其组成、职责以及成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工会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学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学生和群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党总支书记主持本院党总支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负责听取、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教职工聘任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保障教职工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支持机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依法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等活动,并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落实与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作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渠道和途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励、晋升、聘任;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和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和对策,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每个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遵守学术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业务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等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程。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八)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校园文化、财务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地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创业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会是代表学生根本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学生会须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不断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学生会可通过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学校制定学校理事会章程,明确其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校外监督机制以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决策等方面的作用,保证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学校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七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由以下几方面的代表组成:(一)全国妇联、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二)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的代表;(三)支持学校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学校理事会原则上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学校理事会的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学校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并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地校友会代表组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等经费筹措机构,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学校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接受捐资设立的基金,指导基金会开展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工作。
第九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等。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重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管理,为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及其他
第八十条 校标整体为圆形,象征团结与不断发展。
校标内围主体造型由三颗心组成,象征崇德之心、至爱之心、博学之心。三颗心形交叉组成的“女”字,凸显学校特色和定位;三颗心交融标志着师生同心同德。三颗心的外围如美丽绽放的花朵,彰显尚美之心。
校标外围为中英文校名组合。中文居上,表明主体性;英文居下,表明国际性。
校标颜色采用红白标准色。红色象征理想与活力、热血与忠诚,白色象征圣洁与高雅、光明与和平,红白相间寓意学生追求理想、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
第八十一条 校徽为印有中华女子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教工和学生使用两种。教工的校徽为红底黄字,本科、高职学生的校徽白底红字,研究生黄底红字。
第八十二条 校旗印有“中华女子学院”校名和校标。
第八十三条 校歌是1994年集体作词、雷蕾作曲的中华女子学院校歌。
第八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8月15日。
第十一章 章程核准、实施与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实行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以本章程为根本准则,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订或修订相应规章制度。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体制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经全国妇联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