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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时间:01-25

银川能源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学院代码:13820)
第二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银川能源学院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
第六条 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第八条 银川能源学院创建于1999年,办学18年来,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践行“胸怀祖国,修身齐家平天下、放眼世界,勤学苦练铸人生”的校训,坚持应用技术型本科的培养定位,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核心目标,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途径,形成了能源与化学工程类、能源与电气工程类、汽车与机械工程类、土木与建筑工程类、生物与农业工程类、商务与能源经济类、传媒与信息工程类7大专业集群。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若报考同一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项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单项成绩比较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英语;文史类成绩比较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英语。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将根据其他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认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与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投档考生,按照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同分考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1)学校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汽车服务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财务管理”“土木工程” 五个专业每年选派优秀学生,以“1+2+1”或“2+1+1”的模式与福州大学联合培养。
(2)“物联网工程” 专业将依托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共同培养面向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应用技术人才,共同建设智慧城市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共同打造宁夏领先的信息通信应用体验中心和推广中心,毕业生由中兴通讯安排就业。
(3)“金融工程”专业与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共建,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在银行、保险、证券行业共建人才培养方案,在入学教育、专业课授课、实习实训、就业指导过程中参与专业建设。 
(4)“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与台湾树德科技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赴台湾交流访学。
(5)“金融工程”专业与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共建,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在银行、保险、证券行业共建人才培养方案,在入学教育、专业课授课、实习实训、就业指导过程中参与专业建设。
(6)“阿拉伯语”专业实行“2+1+1”联合培养模式,前两年在本校学习,第三年赴苏丹非洲国际大学交流访学,第四年在本校学习,为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7)“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专业享受国家2000元/年的补贴。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凭银川能源学院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设有多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银川能源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银川能源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进行就业指导,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详见银川能源学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邮政编码:750105
电    话:0951-8409260、8408101 
传    真:0951-8409260
学院网址:Http://www.yc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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