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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


津政发〔2014〕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数以百万计的技能人才,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美丽天津,现就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就业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多年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强培训实训机构建设,努力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但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数量和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实施培训福利计划,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和稳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普惠实用、就业导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利用社会资源在全市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普惠性培训福利制度。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和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从2015年到2017年,通过有组织的培训和自学,使120万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增加到276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企业技能岗位的中、青年职工。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重点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  (二)职业院校学生。围绕社会需求,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强化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突出中、高级职业能力培养。技术技能类专业毕业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三)失业人员。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重点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促进尽快就业;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重点开展适应职业转换需要的新技术、新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再就业。  (四)农村适龄劳动力。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就地就业和向非农产业、城镇有序转移。  三、实施机构和方式  (一)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的主体作用。以海河教育园区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批职业教育国家级示范校和特色专业。职业院校学历教育要与职业培训并重,着力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推行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职、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的"双轨制"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明确企业、学校、学生三方权利和义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二)发挥企业职工培训的主导作用。企业要依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自身资源建立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自行开展培训。鼓励企业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与"师带徒"模式相结合,开展学徒培训。  (三)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兴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社会需求开展职业培训。  (四)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市级公共实训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满足区域产业特点和需求的区县公共实训载体,并给予设施设备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遴选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公共实训服务体系。  (五)实施"职业培训包"培训模式。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针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要求,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一体化"培训模式,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六)强化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拔和评价功能。各区县、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相结合,与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使职业技能竞赛成为技能人才选拔和评价的平台。  (七)提高师资队伍实践教学能力。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的制度,加快提升专兼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安排专业教师定期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培训进修和实践锻炼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00课时。  (八)合理设置培训课时。培训课时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确定,各职业平均培训课时原则上为初级300课时、中级240课时、高级180课时、技师150课时、高级技师120课时。  四、技能鉴定和管理  (一)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坚持"培考分离"的原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职业培训活动要严格分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选派考评员、统一阅卷、统一核发证书,并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许可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进行。加强鉴定题库建设,市人力社保局要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对岗位技能的需要,适时更新和完善鉴定题库。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选聘及管理,严格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考评和督导程序,建立工作档案和诚信记录,强化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提升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鉴定报名、考务安排、结果查询网络化管理和服务。鉴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鉴定考核档案管理;按照"考监分设"的原则,实行鉴定过程和结果第三方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技能鉴定中违纪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退出机制。组织社会力量,定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施鉴定,或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鉴定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吊销鉴定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补贴办法和支付  按照"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的原则,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发布《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参加《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和实习补贴。补贴和津贴实行后付制。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三个不同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培训费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差额部分,在职职工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承担,其他参加培训人员由个人承担。  (二)职工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培训,按照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其中,脱产培训的,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或自学的,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培训津贴标准按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分别为:初级工和专项职业能力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3000元。  (三)生活费补贴。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到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目录》所列项目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按每人每课时6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四)实习补贴。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发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按月发放给学生。  (五)师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目录》所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六)约定服务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津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六、组织推动和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市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和考核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县技能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技能人才培训实施方案,将培训任务分解到有关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与相关单位对接,大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建立考评制度。市人民政府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有关责任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每年听取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统计信息制度,加强对具体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我市的培训福利计划,大力宣传我市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做法和成效,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015至2017年培训福利计划任务分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1. 津政发2014年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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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j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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