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二、学校代码:13584
三、办学层次:本科生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办学历史: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01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教育部重新审核予以确认,在天津和廊坊分别设有校区。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
天津校区: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9号
廊坊校区: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99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浙江省的考生,按照高考改革实施意见规定,2017年取消批次,不分文理,具体录取原则按当地政策执行。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除江苏省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廊坊校区普通本科理工类及文史类专业学费均为10000元/人年;天津校区普通本科理工类专业学费16000元/人年,文史类专业学费14000元/人/年。
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新生录取专业分配住宿的条件不同,廊坊校区每生每年分为500元、1200元两个标准,天津校区每生每年分为700元、800元两个标准。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有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等,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天津校区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9号 邮政编码:300132
廊坊校区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99号 邮政编码:0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