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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高招发生侵权 考生要增强维权意识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时间:03-25

考高招直接关系到考生、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三方权益的实施与实现。三方在高招过程的权利博弈中冲突日渐凸显。由于高考对于考生的特殊意义和考生在权益纠纷中的弱势地位,考生成为权益冲突中的弱者。诚然,考生在高招中遇到权益纠纷时可以通过信访、申请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来维权,但是这些途径都有局限性。因此,考生在招考过程中要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拓宽考生维权途径,提供可操作的、高效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在一项问卷调查中显示:有12.3%的考生认为在高考过程中存在侵害考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有6.8%的考生表示不打算选择任何途径来维权。对于考生来说,维权意识的培养并不困难,他们缺乏的是对维权知识和维权途径的了解。从实践来看,高考考生较多采用以下3种手段来维权:

  一是信访。在招生考试实践中,许多考生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考虑到的便是信访。因此,各省也都相应地建立起信访制度以便更好地实现考生、高校与省级招办之间的沟通,处理相关问题,监督招生考试过程,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每年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招生考试办公室都会公布信访地址、电话及网址,接受考生的咨询、申诉及举报。考生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高招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意见或者投诉。信访部门根据信访工作原则依法对考生的疑惑或纠纷作出相应处理。

  二是申请复议。考生如果认为高校、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或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救济。需要指出的是,考生申请复议的对象是高校或者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或其人员侵犯自己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信访答复行为。若针对信访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有时限规定,即考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复议除终局裁决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如果高校与各级招生管理机构侵犯考生权益,考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考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与高校或各级招生管理机构以外的平等主体侵犯时,考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除以上解决途径外,有些省市为更好地解决考试招生领域的问题,还出台了一些自己的规章制度,提出了解决纠纷的新途径。例如,2005年高考前夕,天津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颁布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聘请法律专家及各界权威人士,成立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受理和裁决高考争议和高招争议。如果考生在招生考试问题上发生争议,可通过电话直接与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公室进行联系,申请裁决。

  考生权益的实现最终要靠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有了制度来保障权益,人们心中的维权意识才会有生存的土壤。为了公正、高效地解决高考高招中的纠纷,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有必要探索更高效、可操作且符合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制度。同时也呼吁国家考试法尽快出台,以维护国家统一考试的正常秩序,制度化地解决考生的维权问题。尤其是对当前高考舞弊的腐败行为,我们的目光若仅停留在考前思想动员,出事再做行政处分上,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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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aoxia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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