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单位。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