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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汉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汉江师范学院时间:07-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为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邮政编码:442000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设有教育学院、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等11个学院,25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财务、学工、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结合德智体美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要求:我校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1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调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安排录取专业。若考生分数排序较低,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时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绘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以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4000元/年·生,重点专业学费52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10350元/年·生;专科生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生,其他专科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生。若遇收费政策调整,以当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汉江师范学院2019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绿色通道”。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困难证明),经所在学院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可全额或部分欠费入学,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再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奖4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三等奖2000奖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面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6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学校奖学金的发放比例为参评年级在校生的10%。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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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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