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647
3.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4.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5.办学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6.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7.邮政编码:408100
第二条 办学基本条件及社会声誉
办学条件优良 学校占地面积1739亩,校舍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校园湖光山色,环境优雅,是“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学校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11个,省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55个,其中,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重庆市研究智库3个,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5个,重庆市协同创新中心3个,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国际合作研究基地和省部共建研究基地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6亿元,纸质藏书170万册,各类专题数据库67种,数字资源容量达48TB;体育馆、美术馆、音乐厅、学生活动中心、实习实训场地等教育教学功能完善,实为理想的求学之地。
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248名,其中,教授152人,副教授314人;博士364人;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教学名师、重庆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等50余人。另有双聘院士2人,巴渝海外引智计划国际知名专家10人,全职外籍教师20人;有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科研创新团队16个,其中,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7个。近三年,教师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63项,国家部委和重庆市科研项目550余项;申请专利720余项、授权630余项;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50项。
社会声誉良好 学校近三年,学生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奖868项,省级奖3073项。学校是“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不仅在研究生升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教师公招考试等就业性考试中成绩突出,而且以“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良好形象著称。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只能是英语。
2.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第六条 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
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采取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在校期间免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2019年定向就业区县为涪陵区、梁平区、城口县、垫江县、武隆区、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
第七条 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进行录取。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2.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参考单科成绩要求,考生所报专业要求考生单科成绩而考生没有达到的,则按考生其它专业志愿录取;
(3)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英语、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的考生的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单科总分的70%。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如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如生源省(市、自治区)在录取规则上没有特别要求,则我校录取规则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校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
(1) 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达到选测科目为B、必测科目5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 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4合格。
8.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按当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
9.我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录取规则按当年在浙江省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九条 奖贷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综合评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校长奖学金:高考成绩优异学生可申请新生启航奖5000元/人;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学业成就奖10000元/人。
3.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生均30元/月。
4.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另设有学生科技创新奖、学生先进个人奖等单项奖学金。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学生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请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到学校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
1.学校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3100—11500元/年(不同专业按不同标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上公布。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培养云计算的专业人才)两专业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学校另收培训费4000元/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
2.住宿费用标准为1000-1200元/年。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招生监督部门:校纪委办(监察处),
电话 023—72792155,023—72790039
第十三条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联系。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