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实施“阳光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全称: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性质:公办
院校代码:4152012821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院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园区两六路安顺职业技术学院蔡官校区
学院简介: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2017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贵州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理念,以“园中校、校中园、校企融合共发展”建设思路,新建了占地1200亩的蔡官校区,为师生提供智慧便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建有开放性实训基地3个、产学一体实训中心4个、实训仪器设备值达1.3亿元,拥有一支由教授、工程师、技能大师、硕士、博士等组成的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师团队,打造了服务旅游产业、现代农业产业、信息大数据产业、机械加工制造业、商贸物流产业、大健康医疗产业的六大专业群40多个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已连续5年超过全省高职院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承担具体招生工作,不另设其他办事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纪委全程参与的招生录取工作组,具体负责录取和监督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9年,面向全国7个省(市)招收全日制高职学生,将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详见《贵州省2019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之“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一、录取分数标准执行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三、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四、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含征集志愿)考生。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
五、对于进档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一、临床医学专业:建议视力有缺陷、肢体有残疾,将影响专业学习和就业的考生慎报。
二、护理专业:女生身高1.55米以上,男生身高1.65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
三、助产专业:只招女生,身高1.55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
四、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身体无残疾,无特殊体味,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传染性疾病。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收费(各专业学费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9年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收费栏)。
第十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十一条 助学金: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还可享受精准扶贫专项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同时,学院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奖、贷、勤、减、免、补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录取通知书经邮政寄送到录取考生。
第八章 新生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进校按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九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有关招生的政策和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贵州省有关招生考试规定,学院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851-3810754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851-33229847
邮政编码:5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