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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级新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我校对2020级优秀新生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考被录取到我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计划内2020级新生。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按如下等级和方式予以奖励:            

一等奖:免除四年100%学费;

二等奖:免除四年50%学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最多可获得四个学年的奖励(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如学生在三学年内修完全部学业,且符合续得奖励条件的,则可全额享受第四学年的奖励。

第五条 一等奖申请条件:

(一)除本条第(二)至(五)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

(三)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排位高于本省3000(含)名;

(四)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平行投档一段分数线;

(五)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如下:

序号 省份 科类 获得奖励成绩条件
1 北京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00分(含)
2 天津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50分(含)
3 河北 本科控制线上11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50分(含)
4 辽宁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50分(含)
5 福建 本科控制线上10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10分(含)
6 山东 本科控制线上5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7 海南 本科控制线上15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20分(含)
8 青海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70分(含)

第六条 二等奖申请条件:

(一)除本条第(二)至(六)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含);

(二)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10分以内(含);

(三)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本省排位高于4000(含)名,低于3000名;

(四)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普通类平行投档一段分数线10分以内(含);

(五)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如下:

序号 省份 科类 获得奖励成绩条件
1 北京 本科控制线上8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2 天津 本科控制线上8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40分(含)
3 河北 本科控制线上10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40分(含)
4 辽宁 本科控制线上8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40分(含)
5 福建 本科控制线上9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00分(含)
6 山东 本科控制线上4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80分(含)
7 海南 本科控制线上14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110分(含)
8 青海 本科控制线上80分(含)
本科控制线上60分(含)

第七条 获奖新生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5(含),且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

(二)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八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学生在休学后复学的,如复学时间为当学年第一学期,则继续享有休学前的奖励资格;如复学时间为当学年第二学期,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九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奖励的资格。

第十条 新生第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处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内向财务处提供,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励事宜。

第十一条 第二及以后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励续得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各专业学院,专业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汇总,依次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在报请审核前,应将获奖名单在本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并将每学年最终新生奖励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三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及相关经费使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项与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d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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