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提前招生公告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报送要求,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二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第三条学院立足浙江,依托行业,以大土木类专业为主体,以水利水电、建筑艺术类专业为特色,相关专业协调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设有与美国贝茨技术学院的机电一体化技术、与美国圣马丁大学的水利工程等专业合作办学。
第四条学院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由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印鉴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五条学院办学地点位于杭州市萧山高教园耕文路418号。
第六条学院占地总面积998.9亩,校舍建筑面积17.68万平方米,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建有18个校内实训基地、12个仿真实训中心及356个联系紧密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及科类
第七条学院2020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共352人,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 |
计划 |
科类 |
招生
对象 |
学制 |
学费标准 |
水利工程 |
45 |
普通类 |
普高招生考生 |
三年 |
7500元/年 |
建筑工程技术 |
45 |
普通类 |
三年 |
7500元/年 |
|
市政工程技术 |
40 |
普通类 |
三年 |
6600元/年 |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24 |
普通类 |
三年 |
6600元/年 |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24 |
普通类 |
三年 |
6600元/年 |
|
风景园林设计 |
38 |
普通类 |
三年 |
6600元/年 |
|
移动商务 |
45 |
普通类 |
三年 |
6000元/年 |
|
互联网金融 |
10 |
普通类 |
三年 |
6000元/年 |
|
工程测量技术 |
45 |
单独考试
建筑类 |
单独考试
招生考生 |
三年 |
6600元/年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36 |
单独考试
艺术类(工艺美术) |
三年 |
9000元/年 |
第四章网上报名
第八条报名对象及条件
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中职)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风景园林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色盲考生限报。
第九条网上报名及确认
考生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考试院服务平台)上提交报名信息后,从次日起再登录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提前招生网(以下简称:学院提前招生网)进行网上确认。考生只有完成网上报名和确认两个步骤方为报名成功。
学院将对报名考生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考生可在省考试院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报名审核状态,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进入选拔环节。
(一)网上报名
凡符合我院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于5月11日9:00至5月28日16:00,通过省考试院服务平台(http://www.zjzs.net/)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上确认
考生在省考试院服务平台上报名后次日起,务必在学院提前招生网(https://tqzstj.eduw.cn/)网上确认系统进行网上确认。考生认真阅读《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考生承诺书》后在线确认本人承诺,同时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正反面照片。
(三)考试费用
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
第十条专业志愿填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填报只能填报与报名一致的科类,跨科类填报无效。
第五章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成绩计算方式及分值设置
(一)普高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考)10门科目组成。对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技术、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科目按不同等第进行折算总分,不同等第换算成相应分值,满分为600分。
总分=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学考)10门科目折算成绩之和
折算方式如下表:
高中学考等第
科目 |
A |
B |
C |
D(P) |
语文、数学、物理、技术、地理、外语、政治、历史、化学、生物 |
60 |
40 |
30 |
20 |
高中学考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取该考生等级较高的一项成绩计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级成绩。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职业技能成绩折算组成,分为两类进行总分计算,满分均为600分。
建筑类总分=全省职业技能考试(技能操作)成绩×5
艺术类(工艺美术)总分=全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2
如有两次有效操作成绩的就高使用。
第十二条成绩查询与核分。学院提前招生网将在规定时间内开通成绩查询功能。如对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核分申请。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能满足专业要求;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考生成绩的总分,按各专业计划数的70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其中前100%为拟录取考生,顺延600%为备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当某一专业考生出现总分相同时:
(一)普高招生考生按高中学考等第折算后的单项科目成绩依次择优录取,单项科目成绩优先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仍相同,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普高招生考生及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同分且无法区分先后时,则由学院组织同分无法区分先后的考生进行综合测评,按综合测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同分考生不参加综合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录取最终结果由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同分考生综合测评方式采用在线测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理解表达、逻辑思维、价值判断等方面的素质,综合测评方案将在学院提前招生网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若某个专业实际报考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则按不超过实际报考考生人数的9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人数(出现小数点则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无备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拟录取考生登陆省考试院服务平台,选择一所院校作为录取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省考试院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学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并按规定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条凡被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或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实施进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进程安排如下:
5月11日9:00至5月28日16:00 |
考生登陆省考试院服务平台(http://www.zjzs.net/)进行网上报名 |
5月29日16:00前 |
1.考生在省考试院服务平台报名后,于次日起在学院提前招生网(https://tqzstj.eduw.cn/)的网上确认系统进行网上确认;
2.学院审核考生报名信息、资料;
3.考生通过省考试院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审核状态 |
6月2日16:00前 |
考生在学院提前招生网查询分数,如对成绩有疑问,可申请核分 |
6月6日(周六) |
学院组织同分排序无法区分的考生进行综合测评 |
6月10日前 |
学院确定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名单 |
6月10日
(8:30—17:30) |
学院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省考试院服务平台 |
6月12日
(8:30—17:30) |
考生登录省考试院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录取选择确认 |
6月12日-6月17日
(每日8:30—17:30) |
1.学院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省考试院服务平台;
2.考生登陆省考试院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6月20日 |
结束网上录取 |
6月22日至7月6日 |
学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并按省考试院要求在学院招生网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
注:如有变化,以学院最后通知为准。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由学院纪委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1-83864106。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要求,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报考学校提前招生,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照片等等各项报名内容均应真实有效、清晰无误。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3.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