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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来源:潍坊医学院时间:08-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38。

第四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种类:潍坊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的体检结果不符,学校将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六条 2020年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如上海、浙江、山东、北京、天津和海南省的招生专业有选考科目要求。化学、生物2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麻醉学和医学影像学;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的专业有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眼视光学、医学影像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统计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不提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有法学、公共事业管理、护理学、助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和英语。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八条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接受投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接受征集或后续志愿考生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分专业录取。

1.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根据各省(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分专业录取。

2.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3.江苏省分专业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查询。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八章收费标准、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文件,以及《潍坊医学院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中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针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及基本毕业学分:

专业名称 专业注册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基本毕业学分
法学 100 164
英语 275 157
生物医学工程 700 168
生物制药 750 166
食品质量与安全 825 163
应用心理学 975 157
统计学 600 164
生物技术 825 163
公共事业管理 1000 156
劳动与社会保障 875 161
市场营销 975 157
运动康复 775 165
临床医学 1620 229
麻醉学 1640 228
医学影像学 1780 221
口腔医学 1620 229
药学 1775 165
临床药学 1340 228
预防医学 1800 220
护理学 1675 169
护理学(贯通培养) 1800 82
助产学 1675 169
医学检验技术 1650 170
眼视光学 1700 168
康复治疗学 1700 168
医学影像技术 1775 165
卫生检验与检疫 1850 162
中药学 1725 167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类别 住宿费
安装空调 未安装空调
8人间 不带独立卫生间 650元 600元
带独立卫生间 750元 700元
6人间 不带独立卫生间 1066元 1000元
带独立卫生间 1166元 1100元

第二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生源的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信息须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迁往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潍坊医学院”。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sd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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