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及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广东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指标,按规定分配给各学院。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高职在校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适用于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一年级(含)以上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行动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没有受过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学年德能测评成绩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各门功课学习、体育等考试考查科目没有不及格的现象,综合测评班级第一;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身心健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嘉奖以上奖励。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行动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没有受过学院、学校的通报批评和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当学年德能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学习、体育等考试考查科目没有不及格的现象,专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前20%;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身心健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当学年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单项奖等荣誉称号或嘉奖以上奖励;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没有受过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学年德能测评成绩合格;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上学年学习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还要突出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实施,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指标实行四级等额评审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9月初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学生进行申请。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根据奖、助学金申请类别递交相应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须由本人按附表规定的样式填写。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一并递交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分配的指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额初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等额再评,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有评审工作在11月份前完成,最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初审名单至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初审名单需按附表规定的样式填报,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省教育厅批复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并公告。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将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拨付的奖、助学金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名单转入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由财务处指定,账户由获奖和受助学生本人提供,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财务处。转账后,转账凭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财务处领回发放,由学生本人凭身份证和学生证签领,签领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送回财务处。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用于所应奖励和资助的对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所应奖励和受助的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和助学金受助资格或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获奖和受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
(三)用奖学金或助学金请客或有购买高档消费品等奢侈浪费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追缴的奖(助)学金纳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及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每年的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为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评审中要贯彻执行不增加指标、不降低资助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国家助学金受资助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