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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厦门理工学院时间:0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62)。厦门理工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邮政编码:361024)。

第三条 厦门理工学院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特色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四条 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厦门理工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厦门理工学院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理工学院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督查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进行职能监督,发现相关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严格执行“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厦门理工学院对照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网或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厦门理工学院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各省生源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优先投放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此外,其他招生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有关考核要求按相应的简章和相关通告执行。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学后,厦门理工学院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厦门理工学院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和厦门理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理工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厦门理工学院在北京、天津、山东、浙江、上海、海南等省市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厦门理工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以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

第十八条 厦门理工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通文理类的专业录取时设定3分的专业志愿级差(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其他专业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专业调配。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厦门理工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 厦门理工学院艺术类招生

一、成绩的认定。报考厦门理工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必须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本科合格线。厦门理工学院组织专业单独考试的省份采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必须合格。

二、设计学类(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录取规则。高考文化成绩合格,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综合改革省份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三、表演专业录取规则。高考文化成绩合格,按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综合改革省份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厦门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录取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70%且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规则按《厦门理工学院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四、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学年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五、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含“3+1”培养模式、“4+0”培养模式):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其中,“3+1”培养模式的学生视情况可前往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六、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00元/生•学年;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的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8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理工学院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一、厦门理工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不含留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

二、在境外学习阶段住宿费均按照境外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厦门理工学院设有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厦门理工学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和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厦门理工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的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即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一般本科专业为四年)加两年。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总修业年限在其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理工教﹝2020﹞7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者,由厦门理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厦门理工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厦门理工学院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fj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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