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大专(含五年专)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院纪院规,模范履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本学年内无任何处分记录。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训练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一般要求在1.5以上。每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需重修的学生不予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没有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三条 奖学金奖项及评定条件: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分为学院综合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种。
(一)学院综合奖学金
1、评定条件:
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在承担社会工作期间表现突出,每学年修满本专业开课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学年平均绩点要求在2.5以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2、评定办法:
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下达名额到各系(部),由各班级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在各年级同专业的排名顺序择优评选。
3、评定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
等 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学年奖学金数额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获奖学生占比例 |
1% |
2% |
5% |
10% |
(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
1、评定条件:
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运动成绩进步明显,本学年参加国内外最高水平的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均可获得本奖学金。
2、评定办法:
各球类项目及专门设立团体比赛的团体项目其获奖名次仅限于该队的主力队员,即实际上场比赛人数或计分人数。
非奥运会项目评奖成绩按降一等级标准评定。
3、评定等级、金额及评奖成绩标准:
等 级 |
学年奖学 金数额 |
评奖成绩标准 |
特等奖 |
按贡献大小另定 |
(1)全运会比赛前三名。 (2)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 |
一等奖 |
3000元 |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 (3)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 |
二等奖 |
2000元 |
获运动健将称号者。 |
三等奖 |
1500元 |
被优秀运动队正式报调者。 |
备注 |
若运动成绩达到多项标准,以最高一项成绩评奖,不可重复获奖。 |
(三)单项奖学金
1、评定条件及单项奖学金奖项:
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且表现良好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学生。设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术成就奖、社会实践奖、校园文化建设奖、外语计算机成绩优秀奖、见义勇为奖等六种奖项。
2、评定金额及评奖标准:
奖 项 |
评 奖 标 准 |
学年奖学金数额 |
|
优秀 学生 干部奖 |
获得福建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者;获得省直机关以上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者。 |
1000元 |
|
获得院一级三好生、优秀干部 |
500元 |
||
获得院一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院优秀毕业生者。 |
300元 |
||
获得系(部)一级三好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或承担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者。 |
200元 |
||
学术 成就奖 |
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或论文者 |
1000元 |
|
在其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或论文者 |
800元 |
||
在国家级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
1000元 |
||
在省级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
800元 |
||
在省直市级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
500元 |
||
社会 实践奖 |
获得省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 |
800元 |
|
获得地市(省直)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 |
500元 |
||
获得学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学院优秀志愿者 |
300元 |
||
校园 文化 建设奖 |
在全国性(含全国高校间)体育、文化、艺术等竞赛中获奖者 |
一等奖 |
1000元 |
二等奖 |
800元 |
||
三等奖 |
500元 |
||
在省级(含全省高校间)体育、文化、艺术等竞赛中获奖者 |
一等奖 |
800元 |
|
二等奖 |
500元 |
||
三等奖 |
300元 |
||
四等奖 |
200元 |
||
五等奖 |
100元 |
||
外语 计算机 成绩 优秀奖 |
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四级的全国通级考试,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 |
500元 |
|
见义勇为奖 |
经院、公安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者 |
2000元 |
|
备注 |
以上每一单项内若达到多项条件,以最高一项评奖,不可重复获奖。但各单项可重复兼得。 |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审批及颁奖程序:
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各有关部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以及学生工作处有关人员组成。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和辅导员签名后报各系(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予以表彰。
4、获奖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抄送一份财务核算中心备案,奖学金评审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其他:
1、除单项奖学金之外,学院综合奖学金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不可兼得,一般就高不就低。
2、获特等奖者应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特别是文化学习和体育竞赛成绩显著,经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通过,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宁缺毋滥。
3、因各种原因延长标准学制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参与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4、其他取得特殊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需要给予奖励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5、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者,可在奖学金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工作日)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在综合审查后3天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