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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勤学上进、力争上游,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对象:在我院注册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奖项设置: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业进步奖学金;素质奖学金(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评奖条件、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评选对象:非毕业班学生

1.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75分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1200元/年;

二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75分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800元/年;

三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70分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年。

在考试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对比学分绩点,如相同再对比任选课成绩。

2.学业进步奖学金

学期考试(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较上一学期提高幅度在全班排名前两位者(提高幅度不小于5名;如提高名次相同,先比较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再考察任选课平均成绩),每个班的名额为两名,该项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学金金额为300元/学期。

3.素质奖学金

一等奖: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90分,考试(不含任选课)无不及格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800元/年;

二等奖: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85分,考试(不含任选课)无不及格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年;

三等奖:学年学生素质分不低于80分,考试(不含任选课)无不及格者方可参评。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6%,奖学金金额为300元/年。

(二)评选对象:毕业班学生

1.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排序仅作参考。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1200元/年;

二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排序仅作参考。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800元/年;

三等奖学金:学年内考试(不含任选课)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学年学生素质分排序仅作参考。评选比例为年级学生总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年。

在考试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对比学分绩点,如相同再对比任选课成绩、素质分。

2.学业进步奖学金(只评第一学期)

学期考试(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较上一学期提高幅度在全班排名前两位者(提高幅度不小于5名;如提高名次相同,先比较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再考察限选课程平均成绩),每个班的名额为两名,该项奖学金只在第一个学期评选一次,奖学金金额为300元/学期。

3.素质奖学金(只评第一学期)

一等奖学金:素质积分排在年级学生的前2%,奖学金金额为800元/年;

二等奖学金:素质积分排在年级学生的前3%,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年;

三等奖学金:素质积分排在年级学生的前6%,奖学金金额为300元/年。

考试(不含任选课)无不及格者方可参评。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及素质奖学金基本以学年为单位评定,学业进步奖以学期为单位评定。

(二)评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对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和素质活动积分进行认真总结,完成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确定学生素质积分;

2.在系辅导员的指导下,各班委会和团支部对本班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素质活动积分进行初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后报系复审;

3.各系奖学金管理小组按照评奖条件、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奖项及获奖等级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审批表》或《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进步奖学金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奖项及等级。

(三)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由各系组织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并将此荣誉记录在册,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评选要求

(一)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担任主任的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各系成立由系领导担任组长的奖学金管理小组;

(二)对同一学年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证书)可以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学期内有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2.学期内有一门(或以上)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学业进步奖评定除外);

3.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各系可根据本系具体情况制订评定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校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粤水职院〔2012〕2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gd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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