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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时间: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综合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在籍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以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为宗旨,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理念,以公正、公平、公开、择优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具体指标到学校,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各系在籍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人数比例,把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党总支书记、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下设办公室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1-2名),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书记担任,组员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上学年度学业加权平均分需在本班级排名前1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学年下发的通知为准),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评审具体流程

1.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2. 系评审:各系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系评审小组根据评审量化细则,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须在全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 学校评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评审,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4. 报省教育厅审批: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建议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有异议者,可在系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获奖学生信息经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核无误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评审量化细则

第十七条 我校对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文体、学业科研两个方面。

第十八条 测评总成绩按照思想文体成绩占35%,学业科研成绩占65%的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 测评总成绩=思想文体加分×35%+学业科研加分×65%

第十九条 思想文体成绩测评

思想文体加分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干部、文体赛事、评优评先等几个部分。

(一)干部加分:

1. 担任学校、各系和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按年度考核进行加分,获校级优秀可加8分(系部优秀不加分);

2. 如无获校级优秀,其余学生干部加分情况为:班委加5分,会长、部长级别(或相同级别)加5分,干事加2分,党支部委员加5分;

3. 同一学年担任多项职务的,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二) 文体赛事加分:

1.参加国家级比赛,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其他单项)者分别加30分、27分、24分、22分、20分;

2.参加省级比赛,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其他单项)者分别加20分、17分、14分、12分、10分;

3.参加市级比赛,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其他单项)者分别加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校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其他单项)者分别加分8分、6分、4分、3分、2分;

5.参加活动比赛,如无评等级奖项,则第1名为一等奖,第2-4名为二等奖,第5—8名为三等奖,其他为优秀奖;如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3分、5分、8分;

6.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加分;

7.比赛项目及加分标准参照附件1:《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竞赛级别认定汇总表》。

(三) 评优评先加分:

1.在学年度评优、评先项目中,获国家级优秀加25分;

2.在学年度评优、评先项目中,获省级优秀加20分;

3.在学年度评优、评先项目中,获市级优秀加10分;

4.在学年度评优、评先项目中,获校级优秀加6分(校级干部不在此项重复加分);

5.赛事项目优秀不在此项加分。

第二十条 学业科研成绩测评

学业科研成绩=学业成绩+科研成绩。

1.学业成绩加分

学业成绩加分即国家奖学金评选年度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

2.科研表现测评加分

各级科研类项目的加分标准参照第十五条“文体赛事加分”。

3.其他加、扣分

如其他加扣分项目难以在以上项目中体现,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系评定加扣分。

第二十一条 测评结果排名,以总成绩高低为基准,如出现总分相同,则以学业科研加分排名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如出现渎职,一经核实,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参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gd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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