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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办法

来源: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时间: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向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家计划内的大二、大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每学年的3月份进行一次评奖,奖励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辅导员助理奖”、“学习之星”、“优秀宿舍长奖”。

第四条  奖励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四)积极参与配合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五)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申请方式与评审程序

(一)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一是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按奖励名称、评定标准和基本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二是由学生自荐,学生以个人自荐方式申报。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各二级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将评定结果名单上报学校奖学金评选办公室,经学校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结果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五)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四章  评选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获奖比例分别为当年我校参评对象总人数的1%、3%、5%。学年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2000元、1500元。

奖项 参评条件 备注
一等奖(1%) 上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为班级前3名;综合素质拓展排名为班级前15%。 考虑学习表现和综合素质拓展的双重作用,奖学金的评定按学生成绩占80%,综合素质拓展成绩占20%比例来确定学生排名。
二等奖(3%) 上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为班级前5名;综合素质拓展排名为班级前30%。
三等奖(5%) 上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为班级前8名;综合素质拓展排名为班级前50%。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较高,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组织观念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学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同学们的好评;

(2)连续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3)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2.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

注:评选细则见当年评选实施方案。

(三)优秀辅导员助理

1.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较高,正确引导学生发展;

(2)具有全局观念,纪律性强,服从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的整体工作安排,能与其他辅导员助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3)协助辅导员抓好学风、班风建设,所带班级凝聚力强,学风积极向上,班级学生总体成绩优秀;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协助辅导员抓好校规、校纪教育和道德养成教育,所带班级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5)自觉做好学生信息汇报工作,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学生信息动态,总结工作提交准时、有亮点;

2.评选比例:评选比例为各学院辅导员助理总人数的20%;

3.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

(四)学习之星

1.评选条件:学生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

2.评选名额:每班1名;

3.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

(五)优秀宿舍长:优秀宿舍长评选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上一学年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各宿舍长的表现并结合评选条件进行择优推荐。

1.评选条件:

(1)未违反《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任何条款;

(2)团结宿舍同学,积极履行宿舍长职责与义务;

(3)积极参加学校各种学生宿舍有关的活动。

2.评选比例: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宿舍总数的5%,各二级学院评选名额原则上按照各二级学院总宿舍数占全校学生宿舍总数比例进行分配。

3.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当学年度奖学金:

1.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2.因旷课、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被纪律处分者;

3.有考试、考查课程期评不及格或缺考、补考现象者;

4.留、降级在重读期间者;

5.一学期内晚出、晚归、不归次数总和5次以上者(含5次);

6.综合素质拓展成绩大二年级少于20分,大三年级少于10分者;

7.无故欠学费者。

8.生活铺张浪费,行为不文明者;

9.对学校主要工作不支持,有抵制行为者;

10.学校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适宜获奖的情况。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八条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学生奖励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颁发学校奖励证书。原则上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兼获校级奖学金和国家级奖学金,但不能兼获两种以上的校级奖学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九条 评选奖项应根据每学年学校实际情况调整,每学年的3月份由学校奖学金评选办公室根据该学年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奖项并制定评选工作方案报学校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如果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应选比例,则按实际人数评选。如果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根据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综合表现,经二级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择优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gd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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